关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原因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近年来,四川省已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平安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更是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了平安宣汉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的考核指标。为了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必要制定出台《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更多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该办法,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县统一奖励标准,根据其情节和贡献大小给予分级奖励,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2012年0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经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确认、保护、奖励、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要求,2023年1月,县委政法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宣汉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草拟完成后书面向县法院、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妇联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同时通过县政府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对该办法进行了内部合规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3月6日,县委政法委副书记贺操组织法学会专业人员进行了论证修改,确保起草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
四、文件主要内容
《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由5章节12条细则构成。制定该文件能够明确宣汉县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确认、表彰奖励和资金保障和管理范围。现就《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办法》第二条明确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奖励。《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通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中颁发奖金分为1.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5万元奖金,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适当增加;2.因见义勇为受伤的,颁发1万元至4万元奖金;3.其他情况的,根据见义勇为作为程度,颁发0.2万元至2万元奖金。
(三)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拨款和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四)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