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原因
原《宣汉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宣府办〔2015〕126号)已过时效,需重新拟定。
二、起草依据
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达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去年上半年,县国资中心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征求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意见并修改完善,并取得专家论证意见和单位内部合法性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5章、44条,有关情况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和具体职责。
第二章为转让程序共设置8节,共29条。分别规定了企业产权转让申请立项的条件及程序、中介机构的选择、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如何确定转让底价和制定转让方案、信息披露的方式、受让方征集的方案、公开转让具体流程、价款支付和权属变更的细节。
第三章为审批权限,共4条。分别规定了产权转让的审批单位、不同价值的产权转让审批单位、产权转让事项被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为产权转让监督和纪律,共2条。分别规定了企业管理人员竞买权益及规避事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资产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时间、有效期,各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遵照此办法执行以及原产权转让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的遵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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