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正文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点击数: 人次

​宣市监行处字〔2019〕387号

当事人:宣汉九龙饭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3093******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17220******

法定代表人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19861229****,被委托人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19830610****

经营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288号

联系电话1588291****

2019年2月26日,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接到投诉举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在你公司三楼海鲜火锅城小厨房内大冰柜发现存放有20151022批次、2.5kg/卷永赫鱼肉卷(保质期12个月)6卷20180207批次、2.5kg/袋美梦元模拟蟹足棒(保质期12个月)5袋,20180108批次、2.5kg/卷至尊羔羊肉(保质期12个月)8卷,20150922批次、2.5kg/卷永赫乌鸡卷(保质期12个月)4卷,20151011批次、2.5kg/BAG巴沙鱼片(湄公醉鲜)4袋,均超过保质期;存放有老子号贡菜、清真贡菜各1箱,纸箱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等信息,也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市局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的贡菜进行了现场扣押。

现已查明,公司三楼海鲜火锅城所使用食材永赫鱼肉卷、美梦元模拟蟹足棒、至尊羔羊、永赫乌鸡卷、巴沙鱼片均由公司统一购进后,并存于公司总库冻库,根据使用需要将食材原料从公司总库冻库领取到火锅城小厨房大冰柜存放。

市局2019年2月26日在公司三楼海鲜火锅城小厨房冰柜查获的20151022批次永赫鱼肉卷,购进时间有2016年1月19日数量15件,价格为480.00元/件;2017年9月15日,数量10件,价格110元/件;2018年10月11日,数量5卷,价格42元/卷。从你公司账单流水菜目明细销售报表显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6月12日,即20151022批次永赫鱼肉卷(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而新的鱼肉卷还未购进期间(2017年9月15日购进新鱼肉卷),你公司用该鱼肉卷制作菜品鱼肉卷,并销售30份,销售金额是375.18元。

查获的20180207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美梦元模拟蟹足棒(保质期12个月),购进时间有2018年6月27日,数量3袋,价格70元/袋;2018且10月11日,数量5袋,价格18.00元/袋。查获的20180108批次、超过保质期的至尊羔羊肉(保质期12个月),购进时间有2016年1月19日,数量20件,价格1250元/件;2018年10月12日,数量7袋,价格100元/袋。查获的20150922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永赫乌鸡卷(保质期12个月),购进时间有2016年1月19日,数量15件,价格450元/件;2016年9月3日,数量5件,价格360元/件;2017年1月6日,数量8件,价格460元/件;2017年7月20日,数量5件,价格360元/件;2017年11月13日,数量4件,价格360元/件;2018年10月12日,数量6卷,价格42元/卷;2018年6月30日,数量5件,价格360元/件。查获的20151011批次、超过保质期巴沙鱼片(湄公醉鲜)(保质期24个月),购进时间有2016年4月27日,数量3件,价格135元/件;2016年6月3日,数量2件,价格180元/件;2016年7月5日,数量3件,价格180元/件;2017年4月27日,数量3件,价格135元/件;2017年7月13日,数量3件,价格140元/件;2017年8月25日,数量2件,价格148元/件;2018年10月11日,数量2件,价格170元/件。

从购进时间来看,上述查获的20180207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美梦元模拟蟹足棒,20180108批次、超过保质期的至尊羔羊肉,20150922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永赫乌鸡卷,20151011批次、超过保质期巴沙鱼片,由于在使用期间又在购进,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后有使用。

2019年2月26日,市局在公司三楼海鲜火锅城小厨房冰柜查获的老子号贡菜1箱、清真贡菜1箱,外包装纸箱上未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贡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上述贡菜购进时间有2017年5月31日,数量2件,价格360元/件;2017年11月30日,数量2件,360元/件;2017年12月1日,数量3件,价格340元/件。

本案货值金额2687.18元(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1987.18元、贡菜货值700.00元),违法所得375.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市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单一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市局提供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对你公司员工彭**询问笔录一份、张*询问笔录一份、何*询问笔录一份、李**询问笔录一份、黄**询问笔录一份;我局对殷**询问笔录两份;彭**、张*、何*、李**、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31日员工工资表花名册复印件一份;你公司部门(三楼火锅)领料明细表2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2月1日养身乌鸡卷账单流水菜目明细销售报表5页、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8月24日鱼肉卷账单流水菜目明细销售报表1页、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27日巴沙鱼账单流水菜目明细销售报表1页;你公司提供的永赫鱼肉卷、美梦元模拟蟹足棒、至尊羔羊、永赫乌鸡卷、巴沙鱼片、贡菜购进票据复印件22份,永赫鱼肉卷、美梦元模拟蟹足棒、至尊羔羊、永赫乌鸡卷、巴沙鱼片、贡菜物资明细账各一份;公司提供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检验报告22页;现场检查照片22张

2019年6月5日,我局直接向你公司送达宣食市监行处告〔2019〕3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19年6月12日,你公司未出提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公司无法提供老子号贡菜、清真贡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食品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永赫鱼肉卷6卷、美梦元模拟蟹足棒5袋、至尊羔羊肉8卷、永赫乌鸡卷4卷、巴沙鱼片4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子号贡菜1箱、清真贡菜1箱;

3、没收违法所得375.18元;

4、处罚款5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375.1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原食药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