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结果反馈:宣汉县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加大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宣汉县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宣县委〔2021〕103号)文件精神,科技局研究起草了《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20天(10月13日至11月2日),请于2022年11月2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至科技局成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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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解读说明
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1
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省、市、县全委会精神,奖励在我县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汉县人民政府设立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包括宣汉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宣汉县科技创新成果奖。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县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宣汉县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坚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宣汉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宣汉县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科技创新奖励活动。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宣汉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宣汉县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宣汉县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下列个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且可以空缺。县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每届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二等奖每届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
第三章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
第十条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二)县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四川省驻宣单位;
(四)经宣汉县科学技术协会备案的县级学会。
第十一条提名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给出提名意见,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县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县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经县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奖励监督委员会充分行使监督职责,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对征得的异议,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经审议之后,县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县科技创新奖由县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奖金及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奖者和县科技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
第二十二条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督促设奖机构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县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2年1月17日宣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宣汉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宣汉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解读说明
为充分调动全县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科学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促进我县科学事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县全委会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实际,现草拟了《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县于2012年制定了《宣汉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宣汉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从发布施行以来我县共评出科技进步奖61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2人,这些项目成果全部实现了转化,对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发展新格局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有效的调动的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目前,原办法已过有效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定新的“奖励办法”。并且,原办法侧重于对基础研究方面的奖励,但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是需要对知识与技术上的创新进行奖励,需要对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奖励,因此新的奖励办法定名为《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奖励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10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印发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2020年11月30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和条件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一是明确了《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以及主管部门;二是明确设立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规定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创新奖励活动的评审与监督工作;三是对县科技创新奖包括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县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年限进行了规定,前者每两年评选一次,后者每年评选一次;四是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
第二部分奖励对象和条件。明确授予宣汉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宣汉县科技创新成果奖的对象、条件、等级和名额。
第三部分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一是明确了科技创新奖的提名单位及其工作内容;二是规定了提名材料的受理和评审规则的制定工作由县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以及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三是规定了对拟授奖人选和项目的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授奖主体为宣汉县人民政府。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明确了各主体在科技创新奖励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本《奖励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