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文件解读
一、起草过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等2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两改组〔2021〕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达市府定字〔2021〕184号)和达州市卫生健康委《达州市建立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草案)》要求,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草拟了《宣汉县建立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经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共分为八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退出机制。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村民欢迎、辖区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返聘,返聘年龄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60周岁),返聘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服务年限”。
第四部分,补助对象分类和标准。明确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对象为“1973年1月1日以来,在我县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满5年,正常退出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为“凡属于离岗乡村医生每月定额生活补助对象的,按照核定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服务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每月定额生活补助;属于一次性退职生活补助对象的,按核定服务年限140元/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退职生活补助”。服务年限计算为“1973年1月1日以来在村卫生室(原合作医疗站)服务的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服务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底”。明确在岗乡村医生补助对象为“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注册,并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合格,在村卫生室执业且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2022年1月1日前未满60周岁(女5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为“按照提供服务每满一月,每人每月214.1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发放渠道均由“县卫健局统一打卡直发”。
第五部分,办理流程。明确“离(在)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工作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申报、审核、公示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明确离岗乡村医生、在岗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缴费补助或离岗老年生活补助情形)办理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六部分,经费保障。明确“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解决”。
第七部分,实施步骤。明确实施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制度落实过程的五个阶段时间节点及后续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