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
宣府办〔2022〕72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宣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宣府办〔2021〕30号)同时废止。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宣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稿)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达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稿)》《宣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宣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宣汉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宣汉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政府双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按程序审批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县应急委备案,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级有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居民点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员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专业性。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预备役、驻宣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应急扑火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受过培训的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森林防火期。
根据县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确定。
1.6 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为森林高火险区,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1.7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对老、弱、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措施及时进行转移安置。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公安和林业的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信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宣汉中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县应急管理局设专职副指挥长。
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巴山大峡谷景区管委会、县委网信办、国网宣汉县供电公司、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宣汉火车站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火期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全脱产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实战化运行。
指挥部下设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火案查处组、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小火打早打了组、火灾科学扑救组和信息综合组,分别由有关副指挥长和有关负责同志兼任组长。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主要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县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达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并督促执行。
(3)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4)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森林火情处置工作。在国家森防指、省森防指和市森防指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5)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防指、省森防指、市森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6)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责任追究和挂牌督办工作。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2 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和有关副指挥长职责分工
指挥长:主持县指挥部全面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的县政府领导):分管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火灾科学扑救组、信息综合组工作。
副指挥长(分管林业的县政府领导):分管负责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小火打早打了组、火案查处组。
3.2.3 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建设,开展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加强防灭火专能技能训练;负责县森林专业扑火队的装备配备,组织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后勤物资保障;根据指挥部要求,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组群众性扑火队伍的业务培训,遂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等工作。牵头指挥部火灾科学扑救组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信息综合组具体工作。
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并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野外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查处、宣传教育、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指导、推动林业行业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防灭火装备和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灭火相关工作;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提供火场应急测绘成果;负责指导县森林专业扑火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和遂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组和小火打早打了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案查处组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促指导规划和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经信局:协助指导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支持县级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支持森林防灭火野外视频监控项目建设,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规定向公众发送森林防火信息、预警信息、科普宣传等信息;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林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或处罚;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教育科技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受森林火灾影响的学生安全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在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林区宗教活动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民政局: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违规祭祀用火的管理;协助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对因森林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灭火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管工作;按规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向指挥部提供火场应急测绘成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受灾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配合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配合做好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协调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安全监管等工作;根据扑火需要,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提供快速运输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分布,做好库区、河道等消防取水、消防水池建设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田间火源管控,引导改变农业生产性用火习惯;组织指导因森林火灾造成牲畜受损的调查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指导督促县内森林类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防灭火宣传,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将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在县政府的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火灾现场医疗保障、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医疗专家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符合条件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配合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团县委:负责协调动员全县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景区涉旅企业开展防灭火宣传,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将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在县政府的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协调办理兵力调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申请和协调入宣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武警宣汉中队:组织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组织指挥遂行森林火灾处置救援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宣汉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预防和扑救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国网宣汉县供电公司、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负责林区所属及运行维护的输配电线路、设施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供应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县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的日常管理和驻训驻勤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遂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有关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3.2.4 指挥部办公室及“六组”设置和职责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沟通、联络、协调;承办相关会议、文件起草、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研究提出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开展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督促工作落实;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森防指、省森防指、市森防指和县森防指的决策部署;分析和研判灾情发展动态,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调度火灾扑救情况,向成员单位、专家组通报灾情信息;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按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查处火灾案件和追责问责;统计、整理森林火灾情况并归档。
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由副指挥长、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主任兼任组长,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气象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护林员一线责任;负责组织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灾损评估等工作;推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装备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重点景区开展防灭火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区内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及周边的火灾风险排查、隐患整治,建立台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火灾应对方案;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防火网络体系,完善基层群众参与防火的奖惩机制;推进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和林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火案查处组: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组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建立健全森林火案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制度,依法指导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查处工作;建立野外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查处责任制和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破案责任制,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依法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由副指挥长、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主任兼任组长,县经信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国网宣汉县供电公司、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指导电力企业落实电力线路的规划、设计、管理等有关标准和安全规范;督促电力企业加强过程管控,消除盲区漏点,落实防控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林区输配电设施防火宣传,开展林区防火专题科普宣传活动。
小火打早打了组:由副指挥长、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主任兼任组长;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队伍建设、装备配备、训练演练、安全管理,指导制定小火处置办法,为打早打小打了做好准备;及时掌握火情信息,指导火灾发生地及时就地就近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科学安全扑救,打早、打小;对各乡镇(街道)提出小火扑救指导性意见。
火灾科学扑救组:由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余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建立科学顺畅的火场指挥体系,指导健全日常运行、扑救调动和指挥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编制、修订及演练;组织扑火队伍开展联防联训联扑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人员、队伍、物资、装备、训练、演练等应急准备;联系森林灭火专家。做好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火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火情会商会,提出火情初判意见、响应等级、工作组派出、组建前方指挥部、扑火力量组织等建议;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专业扑火队伍、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社会应急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信息综合组:由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委网信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负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收集、汇总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编印《森防工作通报》《森林防灭火工作简报》;参与起草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县性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森防指全体会议主要领导讲话文稿等;负责加强宣传报道,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依法做好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严格管控网络舆论。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省、市、县界的森林火灾,分别在国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防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预备役、驻宣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应急扑火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受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其他县(市、区)专业队伍增援,请求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办理;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请求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办理。
跨乡镇(街道)调动应急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和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和应急广播等方式,向各乡镇(街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提出工作要求。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预警信息时,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巡山护林工作,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灭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具体预警响应措施如下:
(一)蓝色预警期间。
1.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反馈情况,及时开展防火宣传。
2.火灾多发地巡山护林员上岗到位履职。
3.严格野外用火审批。
4.专业扑火队伍集中驻训。
(二)黄色预警期间。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巡山护林员上岗到位履职。
2.停止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3.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
4.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5.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6.乡镇(街道)、村(组)干部蹲点值守。
7.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橙色预警期间。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橙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乡镇(街道)、村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
2.及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巡山护林护草员加强防火巡护、瞭望监测。
4.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严禁火源进山入林。
5.县、乡镇(街道)分片包干领导蹲点值守、靠前办公。
6.专业扑火队伍集中或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半专业扑火队伍随时待命。
7.对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隐患再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治。
8.有必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四)红色预警期间。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乡镇(街道)、村组和国有林地保护管理单位。
2.增设检查卡点,加大检查力度。
3.巡山护林员加大防火巡护、瞭望监测频度和密度。
4.县分片包干领导24小时蹲点值守、靠前办公,各级带班人员强化值勤备战。
5.县级指挥长离开本辖区须报上一级指挥长批准同意,2名指挥长不得同时离开。
6.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保持临战状态。
7.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空中巡护。
8.县气象局发布大风预警后,可视情对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的输变电路实施拉闸断电。
9.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严格管控措施。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四川省气象局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民航发现、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县气象局对火场提供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发布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5.4.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5.4.2 立即报告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市森防指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要时段、重点地区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7)当日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开展早期处置。目测森林、林地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害,达不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林业经营单位就近组织受过专业培训的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危害或影响较大的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中石化普光应急救援中心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其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Ⅴ级、IV级、Ⅲ级、Ⅱ级、Ⅰ级五个响应等级,并通知有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Ⅴ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乡镇(街道)所辖范围森林防火区内发生火情;
(2)乡镇(街道)所辖范围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火势蔓延可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请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启动Ⅴ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方应急扑火队和当地村民开展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附近乡镇(街道)组织力量进行增援。
6.3.2 IV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火势蔓延不可控。
(2)发生在重要会议、节假日等敏感时段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巴山大峡谷景区、国有林场、百里峡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研究,经指挥长同意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向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下发处置意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扑火队随同前往,进行增援扑救。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3 Ⅲ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研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调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扑火队、中石化普光应急中心、附近乡镇(街道)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3.4 Ⅱ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面积达到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火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扑救。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5 Ⅰ级响应
6.3.5.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人员造成重大伤亡,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干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5.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社会治安和火案查处组、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委主要领导赶赴火场指挥扑救,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调派增援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有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预备役、驻宣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应急扑火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受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乡镇(街道)提出扑火力量增援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动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在县公务车运输保障不足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运力,下达运输任务,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
7.3 技术保障。
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森林资源、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并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补助或补偿。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5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对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政府约谈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将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制度,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和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森林火灾重要情况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总结评估。
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予以补助;对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 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宣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支援力量组成及调动办法
3.宣汉县2022年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分库)物资储存情况
4.宣汉县森林防灭火机降点、取水分布情况表
5.宣汉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分布情况表
6.宣汉县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流程图
附件1
宣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武警宣汉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传达执行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气象局、武警宣汉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石化普光应急救援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火场前线指挥部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移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讯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宣汉火车站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国网宣汉县供电公司、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咨询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指导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及时开展灾情评估,形成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县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和火案查处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支援力量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扑火力量组成
各乡镇(街道)森林应急扑火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专业扑火队、县森林半专业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宣汉中队、中石化普光应急救援中心。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1.增援巴山大峡谷景区:县森林专业扑火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中石化普光应急救援中心和樊哙、渡口、三墩、漆树森林应急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县民兵预备役和新华、土黄、胡家、南坝森林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2.增援国有林场:县森林专业扑火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中石化普光应急救援中心、县民兵预备役、武警宣汉中队为第一梯队;林场周边乡镇(街道)森林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3.增援其他乡镇(街道):县森林专业扑火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半专业扑火队、毗邻乡镇(街道)森林应急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县民兵预备役、武警宣汉中队、中石化普光应急救援中心为第二梯队。
附件3
附件4
宣汉县森林防灭火机降点、取水点分布情况表
县(市、区) | 机降点 | 坐标 | 取水点 | 坐标 | 蓄水量 (立方米) | 备注 |
宣汉县 | 原毛坝职中 操场 | E107.743625N31.617419 | 毛坝镇大水凼 | E107.761879N31.642512 | 10.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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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土家族乡桑树坪 | E108.328616N31.636205 | 渡口土家族乡青龙桥处 | E108.274821N31.666216 | 11.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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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南中心校 | E107.729069N31.35114 | 原东南中心校 (州河) | E107.721172N31.352549 | 12.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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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城中学 | E107.972653N31.520855 | 白岩滩水库 | E107.922907N31.542137 | 34.3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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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宣汉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分布情况表
序号 | 名称 | 面积(万亩) | 地址 | 备注 |
1 | 五马归槽国有林场 | 2.14 | 毛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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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龙山国有林场 | 1.04 | 峰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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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峨城山国有林场 | 0.61 | 天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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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观音山国有林场 | 28.63 | 柏树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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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宣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的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