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2008]41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县级猪肉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县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宣汉县县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猪肉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调节供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猪肉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猪肉的具体管理和储备工作。
县商务局按县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代表县人民政府与代储单位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第四条 代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肉类加工、储备能力的企业,其资格审查由县商务局负责,以竞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县级储备猪肉年收购资金由代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县财政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第六条 县级储备猪肉发生的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冷藏费、商品损耗费用等)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中,贷款利息按核定储备数量所占用的资金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冷藏保管费按每天每吨2.5元计算(其中管理费为0.1元);运杂费平均按每半年每吨130元计算;商品损耗按照每半年运输途耗4‰,保管库耗4‰,合计8‰计算。因受国家购销政策、利息调整、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猪肉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代储单位报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据实调整。
第七条 县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县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拨补。储备猪肉按实际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县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储备猪肉的动用由县商务局根据监测掌握的市场波动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动用报告,或对提出动用县级猪肉储备的申请予以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通知代储单位调动。
第九条 代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猪肉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地将储备猪肉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第十条 储备猪肉实行有偿调用。储备猪肉调出后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调出的储备猪肉,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购进价格和调出时市场行情确定结算价格。
第十一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储备商品管理制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不同厂家、批次的猪肉单独储放,挂牌标存。购进的猪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肉品过期变质而发生的损失,由代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储备猪肉的调节机制。在市场供应紧缺、生产淡季和重大节日时,适时组织将储备猪肉投放市场。投放储备猪肉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储备猪肉的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一定存量的基础上,根据生产规律和市场状况,适时进行猪肉的更新和品种调剂。其更新期限为6个月。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代储单位报县商务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代储单位应按季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报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按季预拨储备费用,年终结算。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猪肉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储备猪肉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县审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