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2008]43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既是对《宪法》、《劳动法》的具体落实,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建设文明和谐新宣汉”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宣传。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司法部门要将《条例》纳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人事、劳动、工会等部门要指导各单位抓好贯彻实施。
三、合理安排。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年休假的条件和时间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要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四、严格审批。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休年休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单位主要领导休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职工休年休假天数必须符合《条例》规定,具体休假时间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报人事、劳动部门备案。若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需要返回单位上班的,应及时返回,未休假时间另行安排;不能安排的,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五、督促落实。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拒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要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处理。人事、劳动、工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确保《条例》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