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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18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39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确保摩托车养路费及时、足额征缴,根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宣汉县范围内运行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路费,新购摩托车自购车之日起缴纳养路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月每车15元,每年每车征收180元;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7元,每年每车204元,实行年度或按月征收。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
  三、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用途,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交通局负责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具体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实施,作好票据管理和资金解缴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在车籍落户、车辆年审期间配合征收养路费;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落实源头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宣府发[2007]83号文件要求,强化本辖区征收摩托车养路费的宣传等相关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交通运政协助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摩托车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得力措施,积极配合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征收好本辖区摩托车养路费,确保应收、尽收。
  (四)严肃工作纪律。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摩托车养路费必须统一使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白条收费和超标准征收。所征收的摩托车养路费于当月25日前全部上解县交通局,严禁坐支挪用。二是交通运政执法人员和乡镇交通运政协助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禁粗暴野蛮执法,违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交通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摩托车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拖欠、逃缴摩托车养路费的,责令其当场补缴摩托车养路费并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通过司法部门依法追缴。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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