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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59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县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维护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节能审查、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报批手续是国家法定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各类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已经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明确部门工作程序,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县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1.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形式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先分别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批准后,项目单位再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含节能审查批复)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然后,项目单位将依据项目批复文件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批准后,项目单位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含节能审查批复)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然后,项目单位将依据项目批复文件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核准后,项目单位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含节能审查批复)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规划许可、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违规项目的处理处罚
  各类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要会同县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县投资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由稽察办提请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即应停止建设,并由稽察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由稽察办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依法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由稽察办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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