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2008]16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是缓解资源短缺的有效措施,是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和民心工程。当前,我县再生资源行业存在回收网点不规范、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等问题。因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狠抓再生资源的行业规范管理。同时,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商务、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和规划、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宣汉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开展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到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社会治安等重大问题。全县各回收站点设置,要根据城镇管理,环境保护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社区回收网络,由县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规划和建设、环保等部门以及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本着“有序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规划确定回收站点的数量,拟定回收站点设置标准,拟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除统一设置的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报废汽车点。
三、强化职责,规范经营
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站点、门市的规范经营管理力度,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的协调监督职责;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门市的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严格有关许可证的签发;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法查处。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打击非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日常治安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把好登记注册关,对未取得商务部门签发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书》,要依法责令其作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超出规定期限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门市站点要坚决给予取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按照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