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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安监局《关于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190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交通局、安监局《关于开展乡镇船舶
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交通局、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达市交安监[2008]299号)转发你们,请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规划,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一类乡镇务必在200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二、三类乡镇务必在2009年底前完成建设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和县地方海事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全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达州市交通局  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全市正在开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成部分,指导思想是: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涉水管理部门强化监管,进一步明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考核和运行模式,构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机构人员落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船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管船站),并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业务受县级航务海事、渔政、渡口管理机构的指导。
  有船行政村(社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域水上交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接受乡镇管船站的业务指导。
  2、落实专兼职管船员和工作经费。按照《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凡拥有20艘以上或1500总吨以上乡镇船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管船员,船舶少的可配备兼职管船员。有客(渡)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渡口码头情况配备适量的签单员,有船的村(社区)、社应配适量的水上交通安全协管员。
  3、改善工作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积极争取将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要从“一栏、两室、一机”入手,改善乡镇管船站工作条件。一栏:是在管船站室外和渡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一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栏,并将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船员、签单员、违法举报电话等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两室:管船站办公室和船主船员学习培训室;一机:乡镇管船站配置一部照像机。一、二类乡镇应对管船员、签单员配备有标志的背心、手持喇叭等工作设备。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交通局、安监局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的要求制定工作职责,通过正式文件发布。相关内容可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指南》。相关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2、乡镇长工作职责
  3、乡镇管船站职责
  4、乡镇管船员职责
  5、乡镇签单员工作职责
  6、村、社长工作职责
  《工作指南》由省航务局编写完成,县海事处负责发送到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健全管理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船舶分布情况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目标责任书制度
  2、乡镇船舶安全例会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5、客渡船舶“六不发航制度”
  6、安全保证金制度
  7、乡镇水上安全联系会议制度
  (四)规范工作流程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规范工作程序,主要建立以下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2、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
  3、自用船管理工作程序
  4、渡口(码头)签单工作程序
  5、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程序
  6、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以上各项制度、工作程序等内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南》制定,并通过正式文件发布。
  (五)建立规范基础工作台帐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统一使用原市海事局印制的基础工作台帐的基础上,要按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南》补充完善,建立自用船检查登记,水上安全隐患整改等台帐和表格。同时各乡镇管船站办公室内需悬挂:
  1、辖区水域分布图:辖区通航水域里程、码头、渡口,客渡船分布图
  2、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示意图
  3、乡镇船舶各项工作岗位职责和制度
  4、辖区乡镇船舶动态情况表(船名、所有人、千瓦、船质、客位、吨位、航行区域、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驾驶员、违法记录、渡船还应标明渡口名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交通局、安监局要把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加强对乡镇船舶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落实,夯实基层基础,达到防范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和专门机构、人员,制定好工作计划,明确规范化建设工作责任,并实行专项目标考核,确保取得成效。
  (二)统一规划,分类实施
  我市乡镇船舶点多、面广、量大,安全管理难度大,各地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建设,日均客运量300人次以上渡口(码头)或有载客30人以上客(渡)船舶在辖区营运的乡镇为一类乡镇;低于日客量300人次或载客30人以下客(渡)船舶在辖区营运的乡镇为二类乡镇,无客(渡)船的渡口(码头)但有货船、自用船、渔船及其它船舶的乡镇为三类乡镇。以上三类乡镇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规模参照《乡镇船舶安全分类标准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南》。
  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分三年实施,于2010年完成。各县(市、区)应按照以上要并结合辖区实际,明确了一、二、三类乡镇,并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工作方案。
  今年10月底前各地必须全面完成一类乡镇的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地一、二、三类乡镇分类名单及规范化建设规划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联系电话:0818—2126024)。
  (三)做好验收工作
  为检验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果,10月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在11月对各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90分(不含9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对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交通厅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合格单位予以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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