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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65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08年3月21日宣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宣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宣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规委会的宗旨:依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合理配置城市各类资源,促进宣汉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建设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的重大调整; 
  (四)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五)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乡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四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规委会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共19人组成,其中专家及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2。 
  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县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名。 
  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规委会聘请县内外资深专家组成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经济、社会、地理、环保、林业、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规委会委托,就宣汉县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建设局,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经规委会主任批准聘任。
  规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规委会内各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规委会委员的产生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规委会委员中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即公务员委员实行资格制,由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和建设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规委会委员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即非公务员委员由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及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组成。
  第九条 规委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关心宣汉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尊重科学、公平公正、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宣汉县情况;
  (二)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章程,保证能参加规委会各项活动; 
  (四)专家委员原则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十条  规委会组成人员非公务员按下列程序推选: 
  (一)根据县政府决定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非公务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推荐表,经所在单位、社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规委会办公室; 
  (三)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为规委会候选人; 
  (四)规委会办公室将规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即聘任为规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委会有关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委会的章程,参与规委会的活动,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审议职责; 
  (三)不从事任何有碍城乡规划正确决策和实施的活动;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的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尽职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应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敦促修改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规委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委员职责; 
  (五)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规委会委员因健康、工作调动、赴外地定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的,取消委员资格,由县政府决定聘任和增补。 
  第十七条  规委会委员在一年内无故缺席规委会会议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八条  规委会委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委会制度规定的行为,规委会办公室有权对其委员资格提出罢免建议,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规委会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章程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 
  (二)修订本章程; 
  (三)县政府责成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议事基本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规委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草案,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委员本人或其他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回避要求,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实施回避。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会议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询、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时,规委会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表决。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专家委员应占传阅人数的一半以上)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八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章程的修改经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报县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规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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