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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汉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50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宣汉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条  达州市城市信用社宣汉社负责发放全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女55岁、男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我县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担保贷款申报、审批程序
  (一)小额贷款担保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借款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县财政局提出贷款担保书面申请,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领取《宣汉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承诺书》、《委托担保合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二)由借款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初步认定,同时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并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上签章,县就业局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借款人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报送县财政局,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配偶身份证、反担保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薄、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
  (四)县财政局收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贷前调查,是否属于微利经营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县财政局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借款人前往达州市城市信用社宣汉社办理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
  达州市城市信用社宣汉社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后,应及时办理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及方式
  (一)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条  申请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成银发[2006]64号),我县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一)  违反厂纪、厂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
  (二)  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擅自离岗谋职的;
  (三)  有违法犯罪记录在案的或有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的;
  (四)  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行的;
  (五)  经营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实行银行存单质押、门市抵押和反担保人担保贷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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