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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汉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70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宣汉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程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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