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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汉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8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宣府办[2008]68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宣汉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设立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负责审查本级政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是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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